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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任课教师聘任规定

时间:2018-08-29   来源:    阅读:

继续教育任课教师聘任规定

 

    为加强我校成人教育师资队伍,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任课教师(包括主讲和辅导教师)聘任规定(暂行)如下:

一、     任课教师聘任条件

1.热爱成人教育事业,治学严谨,认真负责,遵守各项教学制度。对学生能热情指导,严格要求,努力做到教书育人。

2.主讲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讲师以上资格,单独任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同课程三年以上教龄;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主讲教师应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能熟练掌握所授课程的内容、体系,并能根据成人教育特点进行教学,具有灵活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辅导教师要具有一定教学经验。

4.主讲教师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编写自学指导书、制定《课程自学进度表》、授课、辅导、指导实验(实习)考核命题、评卷和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辅导教师要完成辅导任务。

5.任课教师要注意总结成人教学经验,进行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6.身体健康,能独立完成校内外教学任务。

    二、任课教师聘任程序

由相关院(教研室)、函授站根据开课计划推荐任课教师。填写教学任务书,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任教。

我院对任课教师的授课、辅导、指导自学等项工作进行评估,对评估合格者继续聘任。对评估不合格者立即解聘。

三、    任课教师资料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对校内外所有任课教师《审批表》及教学评估资料实行统一管理。逐步建立成人教育师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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