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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教学管理规程

时间:2013-12-29   来源:    阅读:

长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教学管理规程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科教兴国的教育方针,为经济建设培养合格人才,保证和提高成人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程。

第二条  成人教育教学管理的核心是教学质量的管理。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放在第一位。

第三条  成人教学应将系统的面授教学和有计划地指导学生自学相结合;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

第四条  培养计划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依据,培养计划由各相关院提出,院教研室主任签字,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校批准。一经确定即具有教学法规作用。如需变动,要逐级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五条  制定培养计划要充分体现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适应成人在职、分散、岗位的特点。

第六条  教学环节应包括授课、辅导、答疑、自学、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考核(考试或考查)、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及答辩。函授教学环节以面授—自学—考核的程序进行。

教学大纲

第七条  教学大纲是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规定各门课程性质、任务、课程的基本要点、重点、难点、深广度的指导性文件,学生在学习课程时,必须仔细了解各门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并以此衡量自己的学习是否达到教学要求。

第八条  成人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应参照全日制同类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结合成人教育特点,制订教学大纲。

第九条  教学大纲须经同行专家讨论通过,教研室主任签字,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

面    授

第十条  面授是函授教学的重要环节,各相关学院要选派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有全日制该专业至少二年以上教龄的教师授课。任课教师要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聘任。

第十一条  成人教育任课教师对学生要热情指导,严格要求,教书育人,要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要了解所教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学员的基本情况,力求做到因需施教,因材施教。

第十二条  面授中,授课教师要指导学生自学,帮助学生掌握学科的内在联系和课程的体系结构,教会思维方法,培养自学能力;要突出重点,体现少而精的教学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讲解教材的重点、难点;要有针对性,紧密联系学生的工作实际;要联系教材内容,介绍有关领域的新思想,新成果,开阔学生的视野,增强知识的深度和广度。

自   学

第十三条  自学是成人教育教学的基本形式和关键环节,要认真周密地安排、组织、指导这一环节。

第十四条  编好自学进度表是保证自学效果的重要手段。成人教育各专业考试课程都应该编写自学进度表。自学进度表内容包括:对教材各章节提出明确的学习目的、要求、重点、难点;布置学习进度、作业要求。

第十五条  成人教育教学所用教学大纲、教材、自学进度表应在开学时发给学生,担任成人课程的教师要在本次面授时间内向学生介绍课程自学要求和方法。

第十六条  学生应根据自学进度表,结合个人实际情况,拟出自学计划,保证每周15小时左右的自学时间,自学计划中各门课程的学习进度都必须循序渐进,防止“单科独进”的不科学的做法。

答疑辅导

第十七条  答疑辅导是任课教师帮助成人学生及时解决自学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的教学指导活动。凡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均应安排教师辅导答疑。

第十八条  答疑辅导可有集中、个别、书面等形式。集中答疑辅导,是指教师面向学生进行的课堂辅导和个别辅导,是教师对学生个别进行的面对面辅导。书面答疑、辅导,是教师通过编印辅导材料和书面答疑、信函等形式对函授生进行的辅导。

第十九条  对学生分散自学或复习过程中通过信函提出的问题,应及时通过信函答疑。

第二十条  学生请示教师答疑必须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进行,明确提出问题的困难所在,最好说明自己对问题的理解和看法。书面请示时,要直接寄任课教师处,并注明自己的通讯地址。

实习   实验

第二十一条  实习、实验课是使学生验证和巩固所学知识、训练实践技能和培养理论联系实际学风的重要环节,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强。

第二十二条  凡培养计划中列有实验的课程都必须进行实验教学。凡开设与全日制相同题目的实验课,其实验条件、指导力量、操作程序和实验要求等要与全日制相同。

第二十三条  实习活动应视专业教学需要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应加强实习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实习方案。实习内容要紧密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发挥在职学习的优势。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按拟定的实验(实习)规则和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规定的实验(实习)任务。实验(实习)结束后,应写出实验(实习)报告(或总结),及时交任课教师评阅。

 

 

课 程 设 计

第二十五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的综合性训练。课程设计应集中到学院或函授站进行。教师在课程设计前应根据教学大纲提出课程设计任务书和课程设计指导书,对设计题目、内容、原始资料、设计步骤及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六条  教师要认真评阅学生所做的课程设计,并指导学生修改。

作      业

第二十七条  作业是督促学生自学,检查学生学习质量、考查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途径。任课教师要切实抓好这一环节。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作业量和作业次数要适当。学生用于完成作业的时间,每周应不少于5小时。

第二十九条  学生须独立、及时、认真地完成作业并按规定时间上交。对已批改的作业,要按教师要求做相应更正。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对学生的作业要及时认真的批改,评定成绩,必要时写评语。对作业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通过答疑辅导及时解决。

第三十一条  作业成绩是考试课结业成绩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作业成绩应占课程结业成绩的一定比例。对不交作业,无故迟交作业和判定为雷同作业的函授生,其作业成绩评为“0”分。

考      核

第三十二条  凡培养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类。考核方式要在教学计划中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三条  考核是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考核的全过程是平时教与学两个方面的深化与提高,主要是考查学生按照课程大纲要求掌握知识的数量和质量、熟练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获得反馈信息。

第三十四条  命题范围要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适应成人特点,适当减少机械记忆性试题,增加应用性、理解性试题,应使学生的考核成绩有合理的区分度。每门课程要至少准备两套水平、题量相当的试卷(含补考试卷),同时配有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要经教研室主任审阅签字。

第三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要制定《考试纪律》和《监考守则》聘请认真、负责的人员监考。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及时处理违纪行为。考试后认真填好监考记录。

第三十六条  成人学生达到学院规定的考勤要求,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作业、实验、课程设计后,方可参加考核。学生参加各门课程考核,应遵守考试纪律。凡无正当理由缺考或有违反考试纪律者,应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按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不得给“人情分”造成虚假成绩。学生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第三十八条  毕业设计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环节,要有领导、有计划地抓好这一环节。

第三十九条  学院应切实加强对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领导,成立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选派讲师以上的教师担任指导工作,必要时可聘请对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内容熟悉、理论水平较高、实际经验丰富的科技人员(工程师以上)担任指导教师并组织答辩和评定成绩。

第四十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选题既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根据专业特点,紧密结合成人学生所在单位的工作实际;一般由指导教师拟出,学生选作,也可由学生与指导教师协商拟定。

第四十一条  成人本、专科学生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要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进行公开答辩。每个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文科不超过8人,工科不超过5人。

第四十二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领导小组应组成答辩委员会(组长必须由副教授以上职称者担任),参照全日制的要求进行答辩工作,要坚持要求,保证质量。

第四十三条  毕业设计成绩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通过答辩成绩被评定为不及格或没有参加答辩者,不能毕业。

第四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建立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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